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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人民军队建设条例的制定与颁布

  发表时间:2019年08月05日  点击数:1550 次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仍然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共产国际对中国工农红军的建设积极给予指导,并多次向中共中央作出指示,提供建议。中共中央也多次予以讨论实施。1930年5月中旬,中共中央在上海秘密召开全国红军代表会议,对红军的任务、策略与战术、编制与组织系统、政治部及政治工作、政治委员制度、士兵委员会以及红军中党的工作等,作出了决议案。

  中央军委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由周恩来负责主持制定了红军的相关条例制度。8月,刘伯承从苏联回国后到了上海,被中央委任为参谋长,参与策划全国的武装暴动。同年秋,叶剑英也从莫斯科回国到了上海,周恩来安排他与先期回国的刘伯承、傅钟、李卓然等人一起,翻译苏联红军的步兵战斗条令和政治工作条例。这些成为我军第一个步兵战斗条令和政治工作条例。

  10月下旬,中共中央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令草案》。这是人民军队诞生后中共中央制定和颁布的第一批关于军队建设的条例。这些条例是在参照苏联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条例、条令,并吸收北伐战争时期的一些经验,总结中国工农红军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条例中确定的某些编制或设置,在建军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些规定一直沿袭至今。例如,在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部队政治主官:连称为政治指导员,独立营以上称政治委员;团政治机关称为政治处,全军最高政治机关称为总政治部。虽然条例中有些地方不适当地照搬苏军的规定,不完全符合中国工农红军的实际情况,但这些条例的颁布,使红军在编制、纪律、政治工作等方面有了统一的依据,标志着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开始以条例、条令治军,使人民军队向正规化建设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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